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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的變化

法律解析:已租住公租房的申請人,第二次申請變更公租房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已在租住的公租房居住滿壹年以上;二、因家庭成員增加有子女,現有住房面積不能滿足的;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租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租屋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和使用,完善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會力量建設。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