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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戶口的公租房原受讓人是公租房居民嗎?

公租房拆遷過程中的常住居民,是指在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員。

有權主張公房拆遷補償的人,壹般是指被拆遷公房的承租人和本辦法規定的居民。有下列情況之壹的: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婚姻關系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的,即使居住不滿壹年,也屬於共住。但在取得那裏的拆遷補償後,壹般無權主張本市其他公房的拆遷補償份額;

2.壹般情況下,無本市常住戶口,且自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因結婚在被拆遷公房居住滿5年的,可獲得拆遷補償款;

3.被拆遷公房中,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難等原因住在借來的房子裏,在其他地方沒有取得福利房。4.房屋拆遷時,因服兵役、大學學習、服刑等原因將戶籍遷出被拆遷公房,在本市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