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家庭應當提前30日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結清相關費用,並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房屋交還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在租賃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通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承租家庭自願退出公租房的,視為壹次性放棄配租資格,可以繼續輪候。同壹家庭只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超過兩次必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