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未以書面形式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所以不存在合同的終止。租賃關系終止後,可以要求出租屋退還押金。這個術語是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