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近期白底壹寸照壹張;
3、提供在本市相關職業的證明,已工作則連續6個月社保證明;學生則提供學籍證明和學生證;
4、居住證明資料、包含租房合同,房產證;住親人朋友家、提供房主身份證,房產證;住單位或學校、提供住宿證明原件。
辦理流程:
1、申報:申辦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審核:公安內部審核;
4、制證:公安內部制證;
5、領取:申辦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辦理的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壹、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本人相片。
3、能夠證明居民本人居住地址,就業單位,就讀情況的證明文件。攜帶這些資料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即可辦理。
二、辦理居住證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之壹:
1、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就讀。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