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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加快住房建設若幹問題的通知

每天上班的必經之路上,有壹棟拆了壹半的住宅樓,為什麽沒拆完呢?看了圖您就明白了,或者也就更糊塗了。拆除這棟樓是為了拓寬道路,不拆完是因為有人不搬家(該樓屬於保定市熱電廠住宅樓,基本已經人去樓空)。齋主不好說誰對誰錯,因為我有自己的工作,根本沒時間去調查此事。看了有關重慶最牛的釘子戶之事在網絡上吵得沸沸揚揚的,想起了每日都經過的這棟住宅樓,看到了那兩塊觸目驚心的標語。也許每天看,也就習慣了,再也激不起自己心中的壹點漣漪了。想必在中國任何城市都會有這樣的事情,而且都是各說各的理,大家也就都見怪不怪了吧?立此存照,讓大家以後還會想起我們在城市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尷尬,也引起我們對這個問題的思考……。

從2005年開始,大唐保定熱電廠接受“樂凱大街拓寬改造和同期建設熱網工程”通知,對本廠職工在臨街的住宅樓實施拆遷,然而到2006年9月份工程已接近尾聲,樓房仍然沒有拆除。已經遷離的職工至今沒有得到拆遷補償款,承諾的回遷房渺無定期。居無定所,沒有領到壹分錢租房款。職工對此紛紛提出控訴,指出此次拆遷屬於違法行為以及拆遷補償款有被貪汙的嫌疑。

如 此 拆 遷 為 哪 般?

拆遷出自什麽原因?

2005年6月14日,大唐保定熱電廠向職工發布壹份《拆遷通告》,“因樂凱大街拓寬改造和同期建設熱網工程的需要,壹生活區11—18單元、42—43單元需在市政府限定的時間內由我廠組織拆除”。此通告充分說明,拆遷屬於政府建設項目。

樂凱大街的拓寬,要求以路中心往兩側各30米,熱網工程需要鋪設的管道,應在公路的邊緣。但是,到2006年8月份,公路修建已接近尾聲,職工住宅樓在30米之外,根本不需要拆除;熱網管道鋪設距離樓墻約1米,也不需要拆除樓房。宿舍樓南部及七壹路北,與住宅樓看齊(甚至多出)的多處建築,都沒有拆除。既然職工住宅樓在30米之外,那麽在公路拓寬的規劃圖上應該有明確的標明;既然公路拓寬和熱網改造都不需要拆除職工的住宅樓,那麽熱電廠為什麽要求職工遷離並拆除居住多年的住宅樓呢?

對此疑問,熱電廠作為此次拆遷的負責人未能做出明確澄清,稱本次拆遷是“接受了保定市市區路網建設指揮部的《拆除通知》”,至於公路拓寬及路網改造是否必須拆除臨街的住宅樓,對於職工來說是壹個懸疑,以至於部分職工表示懷疑:“其實是有些人借用政府名義,擴大了拆遷來貪汙拆遷補償款。”

熱電廠扣除職工60%的拆遷補償款

2005年6月21日,熱電廠針對拆遷安置,召開了“職代會代表團長會議”,做出保熱廠[2005]134號文件《大唐保定熱電廠拆除壹生活區4號、15號樓回遷安置實施辦法》。該辦法中對於被拆遷職工的補償款方面有壹項規定:

三、被拆除房屋均價:1280元/建築平方米,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截至2005年)。

據保定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保定市物價局出具的市拆字(2004)第017號文件,《關於保定市城市房屋等級劃分、附屬設施補貼、基準價格及重置價格的通知》中,對普通單元式樓房的定價是每平方米1400元,那麽,熱電廠召開的職代會上,是如何確定為每平方米1280元的呢?顯然,這個價格沒有經過評估,沒有通過正規的法律程序。事實上物業公司李昭靈承認了是沒有評估自定價格。

每年折舊2%的理由是什麽?該樓房始建於1975年,截止2005年為30年,扣除的折舊為60%,而且不論職工是從哪壹年入住,都是按60%扣除。職工住房面積為53平方米不等,那麽110戶被拆遷房將被扣除400—500萬元。這數百萬元的補償款到哪兒去了?面對每平方只有512元的低價,職工們紛紛表示:“拆遷不是買賣房屋,壹平方多少錢就是多少錢,憑什麽要折舊?”“地下室都550元呢,難道我們的住房連地下室都不如?”

並且,這個安置辦法本身,遭到了職工們的反對:“會議是在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代表團長是各個車間、部門的主任或組長,他們的住房不在拆遷之列,他們也不代表職工的利益,這個會議根本沒有職工的發言權。”“如果不公布那個文件,我們都不知道有這個會議。”“這個會議沒有經過我們產權人的委托或同意,是單方面將我們的住房收購了,這就是強買強賣!”

但是,熱電廠沒有給職工們提問或協商的權利,《安置辦法》發布之後,職工就只剩下簽字搬出的時間,而沒有任何表達反對意見的機會。

職工:我們被“趕出”了住宅樓

在《實施辦法》中對於搬遷的期限規定為:

2005年6月28日前完成搬遷。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獎勵5000元。

盡管這個辦法受到職工“違法”的質疑,但是職工卻沒有發表意見進行反駁的機會,只能按照廠方已經寫好的協議書簽字搬家。“根本沒有進行協商,為什麽叫協議書呢?”在壹份由數十名職工簽名的《違法、違紀、國法不容、黨紀不容》的控訴書中,對拆遷過程中諸多不合理的現象進行了描述:

在拆遷過程中保定熱電廠采用了國務院、建設部明令禁止的手段,如停水、停電、停氣、停暖、停止工作、辦學習班、勞動改造、停發獎金、停止醫療費用、封停養老保險帳戶及待崗、下崗等手段相威脅,偷拍搬遷職工照片,以便動用黑惡勢力進行報復。從車間到班組,從黨內到黨外施加壓力脅迫職工盡快搬家。退休職工賈慶國因據理力爭,不想受到裁決,因此病重住院,不到壹周氣絕身亡。為防止事態鬧大,建設局、熱電廠不得不轉由原來安置壹套住房,為其安置兩套住房而了結。再如職工張慕春,因工傷住院,被迫停止了住院治療。因未參加過房改,按拆遷條例應先進行房改後再進行補償,但是建設局、熱電廠拒不執行國家拆遷法律法規、房改政策,逼其按熱電廠的《拆遷辦法》簽定協議。職工賈慶華、樊衛東、張保生等三人遭下崗掃地勞動處理。更有甚者,廠工會某領導說:“要無條件服從、無條件搬家”、“在拆遷問題上權比法大”。物業公司某領導說:“熱電廠的拆遷有自己的辦法,市裏面的規定不管用”等極不負責的言論,脅迫職工搬家,在廣大職工中造成極壞的影響。

在壹份人力資源處於2005年8月26日下達給逾期未遷的職工的《關於對生活區未按規定搬遷人員的處理決定》中,有如下批示:

按照保定市道路改造規劃,涉及我廠壹生活區過街樓拆遷工作,妳本人也在拆遷之列,做為電廠壹名員工,理應有大局意識,從電廠的發展考慮,但是妳只顧小家不顧大家,只顧個人利益不顧企業利益,經多方苦口婆心耐心細致做工作,思想認識還未提高,保定市規定的搬遷最後期限已到,妳仍未搬遷,其後果直接影響到我廠的形象及施工的進度。經廠部研究決定對妳做出待崗處理。自2005年8月26日16:00到物業公司報到。

壹、待崗期間待遇

1、發生活費每月520元。2、停發所有獎金。

3、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停止繳納,封存帳戶。4、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二、待崗期間管理:1、本人接到處理決定後到物業公司報到,過期不報到者按自動離職處理2、待崗期間,必須嚴格執行《保定熱電廠考勤管理實施細則》,按時上下班,嚴格遵守廠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服從管理、違反廠規廠紀、糾纏鬧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廠籍……

在廠方施加壓力的情況下,大部分職工被脅迫簽定了拆遷協議,不到壹周時間先後搬出了住宅樓.......

訴諸法庭:拒絕搬遷的特殊住戶

實施拆遷壹年之後,樓房屹然未動,空洞的大樓上,仍然有壹戶職工在裏面居住,“違法拆遷、國法不容”、“迫害烈屬、誓死捍衛權益”的標語長掛街頭已有壹年。

被指定拆遷的4號樓、15號樓***有110戶職工居住,其中107戶已經參加了2000年進行的房改,住戶掏錢購買了自己居住的住房,取得了房屋的擁有權。僅有張慕春壹戶未曾辦理,是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居住在4號樓203室,因此在拆遷之前,張慕春要求進行房改以取得房屋產權,但是廠方以“房改問題不在本次拆遷範圍”“房改政策已經停止”等為由拒絕了張慕春的要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拆遷協議。

為此,保定市建設局於9月24日召開首屆拆遷聽證會,會議決定由大唐保定熱電廠解決張慕春的居住問題,在棉紡廠租壹套過度房供其居住。但是因廠方未按約定為張慕春付房租,導致房門被撬,門鎖被換,財物被盜無法進住。經核實,卻是開達物業公司李昭靈所為。而後又在電廠二生活區為他另找壹處住房,但是不久之後又發生房門被撬、家具被扔到樓下突發事件。經過派出所的訊問,參與此次非法入室大肆搶奪私人財務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法制科長張力等政府人員及糾集的社會黑惡勢力所為。

由於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2005年10月份,保定市建設局應拆遷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的申請,於2005年10月8日做出市建裁字(2005)第005號《裁決書》,以“超出拆遷法管理範圍,房改政策已停止”為由,否決了張慕春提出的房改要求。10月29日保定市建設局又召開強制拆遷聽證會,12月6日發出強制拆遷通知書,限期在15日內完成搬遷。但是,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任何條文說明房改已經停止。強制拆遷也因為沒有對張慕春進行證據保全而無法施行。(見附件2)此後,張慕春向法院對保定市建設局發起訴訟。

2006年6月5日,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做出(2006)新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保定市建設局2005年10月8日作出的市建裁字(2005)第005號裁決書。駁回原告張慕春要求按房改政策購房的訴訟請求。張慕春隨後提起上訴。2006年8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6)保行終字第34號判決書,仍然以“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為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但是張慕春的代理律師在本案的《律師函》中明確說明:本案被上訴人與本案被拆遷人及拆遷施工項目存在著利益關系,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其作為行政裁決人的主體資格不合法,因此,本案所涉裁決在程序上嚴重違法。被上訴人及第三人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事實清楚

據張慕春在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獲得的工商登記檔案和有關材料可知:樂凱大街拆遷改造的原因及項目之壹是熱網改造工程,而該工程是由保定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供熱公司)實施的。而這個供熱公司的股東包括被拆遷人即大唐保定熱電廠、保定市垃圾清運管道疏通隊(下簡稱垃圾隊)等四個股東,其中垃圾隊出資貨幣650萬元,占供熱公司全部股份的13%。而該垃圾隊的性質是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其上級主管單位正是被上訴人保定市建設局。二、房改政策至少在被拆遷人單位從來未停止過,相反因拆遷在即而在加速優先進行。三、承租人按有關政府規定及被拆遷人自己的明文規定享有優先選擇房改的權利;第四、正是臨到拆遷,房改的緊迫性就更強、政策越傾斜,因此房改只會有利於拆遷的順利進行而不會耽誤拆遷。因此,關於“房改政策已經停止”、“臨到拆遷不可能等到妳房改了再拆”的疑慮完全可以打消。

三、壹審法院審理過程程序嚴重違法,二審法院對此置若罔聞

拆遷作為壹個侵益性行政行為,其合法與否主要要看其是否有人民政府的許可,因此在本案中,《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判斷第三人拆遷主體是否適格、被申訴人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主要證據。然而,該最重要的證據第三人在有關程序中從來沒有向申訴人出示過,被申訴人也從來沒有要求第三人向申訴人出示,更別說經過雙方質證了。可是,被申訴人在此主要證據欠缺的情況下卻做出了支持第三人的裁決,而壹審法院在被申訴人沒有在合法舉證期間舉證的該主要證據的情況下,不顧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自己主動調取該證,而且不經過質證就采信該證據並做出支持被申訴人的壹審判決。因此,被申訴人及壹審法院的行為是嚴重程序違法。

第壹,拆遷許可證是具體行政行為者必須出示的證據,因為它是第三人作為拆遷人資格是否適格的關鍵證明,也是有關裁決合法性的基礎,因此,沒有該證據,本案的壹切行政行為都是違法的。雖然〈城市房屋拆遷裁決工作規程〉第五條並未明確申請人可以不出示該證據,按其重要性,其應落入該法條第(八)項,即: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的範圍,因為它是裁決和申請裁決的前提;退壹萬步說,就算該規則沒有細列出該證據,作為該裁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者的被申訴人也不能不要求第三人在裁決過程中提交並對其進行質證,因為這是審核第三人是否具有拆遷的合法主體資格和行政權力、從而是否會造成對申訴人合法權益侵害的基本證據;也正是因為此,被申訴人才在其制作的〈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的當事人須知中要明確將其作為第壹項應附的材料列出。然而,本案行政裁決及壹審審理時,第三人及被申訴人都未主動向申訴人出示過。因此,申訴人認為裁決程序違法。

因此,壹審法院在被申訴人未在舉證時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的情況下,向第三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調取(2005)第00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及向被申訴人調取樂凱大街路(保滿路-三豐路)段拆遷範圍圖這兩份證據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對此問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據知情人士透露,張慕春房改問題之所以無法解決,是由歷史遺留問題所致,張慕春曾因工傷申報與廠有關領導產生矛盾,以致於在房改過程中壹再遭拒。敗訴之後,張慕春在《我終於明白百姓告官的訴訟打不贏》壹文中道出了自己失敗的原因,並且態度明確地表示:“我將與這次違法拆遷鬥爭到底。”已經向最高院提起申訴。

目前,張慕春壹戶仍然單獨居住在空蕩蕩的4號樓上,該樓已經搬空,破碎不堪,與修整後的樂凱大街極不相稱,掛在窗戶上的標語已經壹年有余,與保定市容顯得極不協調。被拆遷戶與拆遷人之間的僵持局面,不知到何時得以緩解?依法行政,依法拆遷何時才能得以順利進行?

拆遷戶:我們的補償款哪兒去了?

除張慕春壹戶之外,其他住戶已經搬離將被拆遷的樓房,但是搬遷之後,補償款卻壹直沒有發放。根據《安置辦法》,職工可以選擇的補償方式有兩種:壹、給錢;二、給房。除少數職工選擇換房的方式之外,大部分職工選擇了現金補償的方式。但是自從搬遷之後,職工到財務部門領取補償金的時候,只領取了15000元的臨時款。住戶的房屋面積大多都是50余平方米,即使按照被折舊的40%計算,這點補償也遠遠不夠。問及這筆款的名義,職工說:“沒有什麽名義,就是先給妳點,剩下的等著再說吧。”因此,有職工認為這不是自己應該得到的補償款,所以沒有支取。

同樣,根據《實施辦法》第五項“搬遷補償項目及標準”中規定的應該按照約定發給被拆遷戶在回遷之前的過度房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補貼,也沒有發放。《實施辦法》第五項“搬遷補償項目及標準”的第四、五、六條規定了對房屋附屬物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移機補助費,職工詢問為什麽沒有對天然氣管道的拆遷補助費的規定時,得到答復說:“天然氣管道是建房時由廠裏花錢安裝的。”可是天然氣管道跟電話、空調、有線電視壹樣,當初都是由廠裏安裝的,在職工購買房屋時都已經劃價在購房款之內,屬於室內設施。為什麽在拆遷的時候把天然氣管道壹項的補償費減掉了?天然氣管道的初裝費為3550元左右,110戶將近40萬元。這應該補償給拆遷戶的40萬元哪兒去了當有職工到廠裏追問有關補償款的種種問題時,竟然得到這樣的答復:“人家壹百多戶都不問,妳為什麽來問呢?”或者“廠裏現在沒有這筆錢,再等壹等吧”,或“樓房還沒有拆呢,等拆完了才能補償。”“被拆除房屋的房款暫不發放,待回遷時與安置房屋房款合並計算。”職工們說:“沒有補償款怎麽可以拆遷?補償款不到位,就是違法拆遷”

既然此次拆遷屬於政府的道路拓寬及熱網改造工程,近千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應該在計劃之內,應由政府撥款。那麽補償款何時撥出?有沒有撥出?為什麽撥款事項不對拆遷戶公示?如果沒有準備補償款,那麽此次拆遷是否違法?如果補償款沒有撥出,那麽這每戶15000元的臨時款又從何而來呢?

職工:這次拆遷到底是什麽行為?

到2006年9月份,樂凱大街拓寬以及熱網管道鋪設已接近尾聲,而指定被拆遷的4號樓卻屹然未動,這讓人產生懷疑:拆遷與工程無關的住宅樓,到底是什麽行為?

在本此拆遷過程中,拆遷人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被拆遷人是大唐保定熱電廠。自2005年3月9日拆遷公告發布之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通過協商達成了安置補償協議,這個協議從未公示,究竟是怎樣的補償協議?已經購買住房並取得房屋產權的職工,在拆遷程序中為什麽不是被拆遷人呢?職工們回答:“當初熱電廠為了避稅,房改時沒有為每戶職工辦理產權證。”同樣,據職工反映,每壹位被拆遷的職工都沒有看到保定市城市管理局作為拆遷人應該出示的《拆遷許可證》,其有無拆遷資質受到質疑。

保定開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與拆遷戶簽定拆遷協議,根據拆遷法的規定,只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才能簽定由市政府統壹印制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那麽該物業公司如何取得了制定協議和簽定協議的資格?如果熱電廠以及該物業公司是受城市管理局委托,那麽委托協議是什麽?為什麽不對職工公示?熱電廠又二次委托給物業公司搞拆,違背了建設部的拆遷工作規程

拆遷之初,熱電廠承諾被拆遷職工的回遷安置辦法是:回遷至“電廠壹生活區整體改造後新建的多層、高層住宅樓”。搬遷與回遷之間的過度期限“不超過18個月”。但是到目前為止,承諾中的“新建多層、高層住宅樓”還是毫無蹤影,回遷之日遙遙無期。原指定在壹生活區內“保定熱電廠子弟學校”校園內的新住宅樓選地,已經長滿了荒草,根本沒有動工的跡象。據了解,該校園所有權於2003年已經歸當地教委,教委拒絕在這裏建築住宅樓,那麽熱電廠為什麽在2005年選擇在這裏建造新樓房呢?沒有建樓的地點,回遷安置的承諾如何兌現?

職工們感覺上當受騙,但是對於種種不合理的現象,卻無法提出自己的意見,沒有反駁的機會,自身的利益得不到維護。正如壹位職工所講:“我們不敢跟領導們抗衡,如果我在這個問題上對抗了他們,那麽他們會在另壹個問題上處理我,假如我犯了個錯誤,該罰我壹百塊錢的時候,他們就會罰我壹千元!”

在壹份由被拆遷職工***同簽名的控訴書中,職工們表示:“熱電廠在拆遷過程中嚴重侵害了我們的權益,損害政府形象,背離了黨中央建設和諧社會的精神,我們110戶職工真誠希望上級機關盡快派調查組調查此次拆遷事件,為拆遷職工伸張正義,歸還我們的合法權益,還法制社會壹片藍天!”

而2006年7月24 日《保定晚報》壹篇署名張弛通訊員的文章“期待拆遷能順利進行”我們不妨提醒張弛:“倘若違法拆遷能順利進行”,我們還何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所以,這位通訊員應盡其通訊員的職責,應大膽把“順利”更正為“依法和諧拆遷”,誠信做人,做文章。我們相信在只有在促進社會公平、轉變行政方式,消除不和諧因素。我們期待拆遷戶的權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依法行政、和諧拆遷,嚴查此次拆遷事件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貪汙腐敗行為,大唐保定熱電廠的拆遷工作定能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