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分析:
妳公司租借別人的土地建造售樓部,出租方由於只是擁有土地只能按租金交納土地使用稅,出租方不交納房產稅。
房產稅壹般是由房屋實際使用人繳納,如果房產原值不包括地價,那就意味著與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交納房產稅比,少掉了土地壹塊的房產稅。
根據財稅地字(1987)3號規定,應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計算房產稅時,對土地價值需要進行評估,可以讓出租房提供租賃土地的原始價值,不要參照目前的土地市場價(其比原始價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