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取消租賃資格之日至實際退房之日,應按標準租金的三倍繳納租金。
(3)對於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自取消其公***租賃住房資格之日起2年內,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再批準其公***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對有其他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賃住房資格之日起5年內,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再批準其公***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
(4)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及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承租人的行為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
(5)將承租人相關違規信息在公***租賃住房現場進行通報,或在有關媒體上進行曝光;
(6)如承租人屬於監察對象的,應將其行為通報工作單位監察部門,並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