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 - 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麽條件

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麽條件

辦暫住證需要的條件:

1、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辦理居住證流程如下:

1、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2、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3、如果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六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六個月以上;

4、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申辦人攜帶有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等,現場給予辦理。

辦理居住證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

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固定合法居住處所證明;

5、半年以上社會綜合保險證明。

辦了暫住證之後又換地址的分兩種情況:

1、外來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2、外來人員離開居住城市的,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綜上所述,《暫住證》由外人員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外來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外來人員離開居住城市的,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壹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