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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區拆遷指標是不是不關聯鬥門區拆遷指標

是的。

珠海香洲區為了進壹步推進城中村更新改造工作,出臺了新的拆遷補償政策,安置補償面積調整至按1.1倍計算。

根據《珠海市香洲區拆建類城中舊村更新項目房屋面積認定和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在面積認定方面,權益人在舊村場範圍內的房屋,按照以下標準進行房屋面積認定:

(壹)被征地農民身份,且未享受過福利住房政策的,可結合其所在的被征地農民原始戶持有的5層以下房屋面積,按最高不超過400平方米予以面積認定;享受過福利住房政策的,按最高不超過240平方米予以面積認定。

(二)2009年2月1日之前已經取得舊村場範圍內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或房屋報建、宅基地使用憑證的,可結合已建成的房屋面積,按最高不超過240平方米予以面積認定。

(三)2009年2月1日之後方取得舊村場範圍內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或房屋報建、宅基地使用憑證,但屬於世居居民、非征地農民、漁民、蠔民、僑民、港澳臺居民、代耕農身份的,可結合已建成的房屋面積,按最高不超過240平方米予以面積認定。

(四)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其他產權人,以不動產權登記的房屋建築面積為準。同壹人名下的不動產權登記或房屋報建面積超過面積認定標準的,以不動產權登記或房屋報建面積為準(含不動產權登記與房屋報建面積的合計數)。

補償方面,城中舊村更新項目權益人的安置補償可以采取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

產權調換的回遷房須按精`裝修交付,裝修標準不低於1000元/平方米。選擇貨幣補償的,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貨幣補償評估結果為標準,按指定的貨幣補償建築面積實施貨幣補償。評估機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並提供不少於三棟標的房屋用於貨幣補償價格評估,評估值中應包含土地的使用價值,評估結果取均值。

城中舊村更新項目對權益人的安置補償房屋建築面積按照房屋認定面積的1.1倍計算;該權益人5層以下房屋建築面積扣減房屋認定面積的差額部分按建築成本作貨幣補償。

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現有全部生產留用地納入城中舊村更新單元統壹規劃建設的,可按照生產留用地上房屋面積認定的1.1倍計算村集體物業回遷補償建築面積;不足生產留用地容積率1.0面積的,按生產留用地容積率1.0面積計算回遷補償建築面積。

村集體經濟組織無生產留用地納入城中舊村更新單元統壹規劃建設的,按照經認定的村集體物業面積的1.1倍計算村集體物業回遷補償建築面積。

經認定的村集體房屋屬住宅功能的,該部分面積可按住宅功能回遷;其余面積應按產業、商業、酒店、辦公(含酒店式辦公)以及政府公租房等功能回遷。選擇政府公租房功能的,該部分面積回遷後須移交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按照公租房的相關規定管理與運營。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性質可保留劃撥,具體以經區政府批復的供地方案為準。村集體回遷物業不得選擇貨幣補償,不得分配產權辦理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