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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幼兒園需要什麽條件?

以浙江為例,開幼兒園的要求如下:

1,由單位主辦,主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組織者必須是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中外合作辦學、華僑和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合作辦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有穩定、可靠、合法的資金來源。

4.具備幼兒園設置的基本條件(見《浙江省幼兒園設置標準》中的相關規定)。

5.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不得冠以“國家”、“中國”、“中國”、“國際”等字樣,不得使用引人誤解的詞語。如果已經開辦的幼兒園名稱中有這樣的字樣,在重新審核時應該更正。幼兒園的外文名稱必須與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名稱壹致。

申請舉辦幼兒園,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辦園申請報告(原件)、主辦單位簽字蓋章、所在鄉鎮(街道)政府意見蓋章。

申請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幼兒園的名稱和地址、培養目標、規模、形式、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2、發起人資格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發起人為個人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及簡歷,註明現住址及聯系方式,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發起人為法人的,需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簡歷(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3、資金來源、金額的有效憑證(原件)。

銀行出具的舉辦者存款證明,各縣(市、區)可根據幼兒園的規模和園所產權情況,確定本地區的資金額度標準。發起人為兩個以上單位和個人的,需提供各自出資額和出資比例的證明。

4.園林原產地證明材料(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屬於自建園的,應當載明產權;租房辦園的,須提供租賃合同意向書(原件);捐贈園林財產的,應當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財產數額、使用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原件)。

5.提供合作辦園意向書(原件)。

其中,要有統壹的辦園思路和目標,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以上內容請參照《磐安縣人民政府-浙江省幼兒園申辦審批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