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季度(1月-3月),補貼發放期:4月底-5月底;
2、第二季度(4月-6月),補貼發放期:7月底-8月底;
3、第三季度(7月-9月),補貼發放期:10月底-11月底;
4、第四季度(10月-12月),補貼發放期:次年1月底-2月底。
住房補貼領取的辦法:
1、住房補貼資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委托銀行承辦有關的金融業務;
2、各實施單位應按規定的歸集渠道,在本單位存儲住房公積金的銀行,以職工本人名義開設住房補貼專用帳號,每月自發放工資之日起在10日內將職工的住房補貼存入本人帳戶,並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3、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在實施單位工作滿2年的,購買住房時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用於支付購房款;款額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職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
4、實行住房貸幣分配的人員承租住房時,可憑房屋租賃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壹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用於交納房租;
5、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職務發生變動,從變動職務的次月起按新職務計發住房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6、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調離本市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的;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金額,本人可壹次性提取,並由原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7、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原工作單位應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