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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裝修出租房 房東向租客索賠“復原”損失

租客未經同意就裝修出租房,房東有權要求恢復原狀嗎?近日,集美法院審理了這樣壹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最終壹審判決要求租戶賠償恢復房屋原狀的損失。

據了解,此前租戶小王向房東老高承租了位於集美區的壹處800平方米的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小王向老高支付了履約保證金2萬元,約定保證金在合同期滿後退還小王。

小王承租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加設了玻璃門、隔墻、洗手間、廚房及相應的水電管線。租賃期滿後,小王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兩個月並支付了租金,2016年7月29日,小王電話通知老高接收房屋、退還保證金。

當時,老高要求小王先拆除隔墻等裝修物,否則不同意接收房屋。隨後,小王將房屋的鑰匙郵寄給老高。老高則向小王發送手機短信,提出應盡快將房屋恢復原樣,還向小王催討房屋租金。

不料,小王隨後竟將房東老高告上了法庭。小王起訴說,租期屆滿後,老高不同意辦交接也不退押金。因此,他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押金。

小王起訴後,老高也提起了反訴,要求小王賠償租金損失和恢復房屋原狀的費用。老高認為,租賃期間,小王擅自裝修造成了房屋損壞,應當恢復原狀。

法院組織雙方勘驗了房屋現場,小王提出其裝修經過了老高同意,因此裝修部分已經屬於老高,如果老高認為需要拆除,可自行拆除。

後來,老高將房屋交由裝修公司進行了拆除,合同約定工期為20天,施工項目包括拆除小王加設的隔墻、吊頂等,並將全屋天花板及墻面重新刷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王主張裝修已經過老王同意,但他並未提供證據,老高也對裝修提出過異議。因此,法院認定小王的裝修“未經老高同意”。因案件審理中小王明確表示不同意自行拆除上述裝修物,現老高已自行將房屋恢復原狀,主張由承租人賠償恢復原狀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法院酌情認定小王應賠恢復房屋原狀的合理費用為1.5萬元。

關於租金和占用房屋的使用費,法院認為,小王未及時恢復房屋原狀,導致無法另行出租的確會給老高造成壹定的租金損失,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合理的租金損失。

最終,壹審判決認定,扣除老高應返還小王的保證金2萬元,小王還應支付老高2000余元賠償。

法官說法

  未經同意裝修租戶需擔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2-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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