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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會被收回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8)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9)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公租房的清退情況

(壹)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