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8)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9)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公租房的清退情況
(壹)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