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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被別人強占了怎麽辦?

強占他人房屋的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物權的違法行為,妳可以依法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強占他人房屋3年多?43歲女子被判刑兩年半

無理強占他人房屋長達3年多,無視法院生效判決,且抗拒執行,6月22日下午,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在區看守所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壹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強占房屋3年

法院聯合公安強制騰房維權

2008年7月25日,高女士將榆林西沙柳營路興和巷的壹處房屋給馮某某出租,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兩年後,雙方因騰房事宜發生矛盾,馮某某的親戚閆某某也參與其中,與高女士的親戚發生口角、推搡。

閆某某便以自己被高女士指使人打傷為由,多次在高女士的房屋和單位鬧事,要求賠償,並先後兩次帶人將高女士出租房屋的窗戶玻璃砸碎,還強行要求馮某某搬離,迫使高女士與該租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隨後於2012年8月,閆某某及家人強行住入該房屋,這壹住就是幾年的光景。

高女士與閆某某多次協商未果,直到2014年5月12日,她以物權保護糾紛將閆某某起訴至法院。審理後,榆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閆某某騰交占有高女士所有的房屋,並賠償高女士房屋修理費13000元及每月2000元的房屋租賃費。

但閆某某無視法院裁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無奈,高女士便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受理後,榆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向閆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兩次張貼限期騰房公告,並多次和她談話,但閆某某仍強占高女士的房屋,拒絕在限期內搬出,且態度惡劣藐視法律。

2015年9月24日上午,榆陽區人民法院在區公安局的協助下,調集法官幹警、公安民警50余人,並在區人大、政協、街道辦及人民陪審員等相關部門人員的見證和監督下,對閆某某強占的房屋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

經過5個多小時將房屋騰空,對房屋內的物品進行逐壹登記,錄像取證後統壹搬運到指定的存放處,並將拒不履行、阻礙執法的閆某某予以司法拘留。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判二年六個月

在法院強制騰房時,43歲的閆某某態度惡劣,拒不配合執行,仍不接管放在強占房屋內的物品,致使該案壹直未能執結,而她明知是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履行卻不履行,且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抗拒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觸犯了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壹審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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