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工商登記需要準備以下事項: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居住使用證明。
註:住宅用途證明材料的準備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是自己的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和自己的身份證;
(2)租房的,需提供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房租發票;
(3)以公司名義租用寫字樓的,需要公司蓋章的房產證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租金發票。
擴展數據: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壹)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
(2)組成形式;
(三)經營範圍;
(四)營業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七條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的姓名及其住所的詳細地址。
第八條企業組織形式包括個體企業和家族企業。
如屬家族企業,應同時備案參與企業經營的家庭成員的姓名。
第九條經營範圍是指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業類別。
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分類標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
第十條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
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有壹個。
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補發。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遺失的,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註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壹)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註冊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註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註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