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房使用權是否允許繼承,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相關行政法規不明確且部分已失效,僅作為參考依據而非審判的直接來源。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房租賃權及其附屬利益的繼承已經成為生活中的現實。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無論是房管部門、拆遷部門還是司法機關,其實大多都是按照繼承問題來操作的。
(3)公房產權單位對補償原承租人無異議且已實際棄權,相關法律也規定承租人享有拆遷補償權。因此,為了維護原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司法最終判決原則和我國民法典解決該糾紛更為有效和合理。
法律依據:《民法》第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