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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違約金是多少?

法律主觀性:

1.房屋租賃違約金是多少?

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金額不限。違約金壹般是根據壹方違約造成的預計損失來確定的。

(1)在房屋租賃關系中,當事人壹方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應當用1個月的時間通知對方,否則屬於違約(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租賃合同中有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由雙方事先約定),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3)約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可以要求變更;約定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以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減少。

(4)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按照對方違約給妳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並返還定金和超額房費。

(5)租金違約金的支付獨立於履行,即租金的支付。

(六)租金罰款的處理:

雙方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並按約定金額進行補償。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的每份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續訂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也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租賃期限無效。

3.個人房屋租賃糾紛的相關裁判標準是什麽?

個人住房租賃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哪些方面值得借鑒?在審判實踐中,涉及私房出租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房屋租賃合同不登記、不核準是否影響合同效力?現在很多地方都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或者登記。按照地方規定應當審批登記的合同是否有效,在壹些地方還存在爭議。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以及地方性法規要求的審批登記的規定,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出租人能否以電、煤(氣)、水等方式作為先履行杭州辮子的手段。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是否構成先履行電、煤(氣)、水供應的抗辯?認為在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使用租賃物之前先支付租金,也可以約定在支付租金之前先使用租賃物。因此,是否構成先履行抗辯,必須結合具體案件進行判斷。而且出租人的斷電斷氣斷水行為,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有不同的含義。比如,出租人以阻止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為目的而斷電、斷氣、斷水的,應當認定為解除合同的請求;如果目的是讓承租人支付租金,就構成了對拖欠租金的相應抗辯。至於出租人采取上述行為後,承租人是否應當支付相應期間的租金,也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當停電等行為尚未從根本上影響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時,如以居住為目的的租賃合同,承租人在無電情況下仍能達到居住目的的,繼續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只能相應減少租金,而不能完全支付;如果停電等行為從根本上影響了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如果出租人以餐飲為目的出租房屋,出租人肯定達不到合同目的。此時,承租人不必繼續支付該期間的租金。但在後壹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在停電期間仍占有房屋,則應根據是否解除合同、是否已給予合理搬出期限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應對出租人進行補償。

(三)判斷出租人“壹房兩租”合同效力的標準。如果出租人前後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將房屋交付給其中壹人,如何確認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之前訂立合同的承租人主張以後訂立合同,但實際已經入住房屋的承租人訂立的後租賃合同無效,該怎麽辦?認為出租人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有效。租賃合同的效力不因承租人訂立了數個合同而無效。因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履行合同。出租人不能履行的,應當向不能履行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出租人已經實際將房屋交付給其中壹人,其他承租人主張出租人繼續履行的,法院可能不會支持,因為不可能繼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在審理過程中向當事人說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起訴出租人違約。當事人不改變訴訟請求的,可以駁回訴訟請求。由於出租人與所有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均有效,故先簽訂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後,租賃合同無效,不予支持。

(四)判斷承租人是否可以因第三人造成的房屋瑕疵請求減租的標準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有權保障承租人的使用和收益。只要承租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無論是由於出租人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屬於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出租人有責任消除。缺陷未消除,影響承租人使用收入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租。

(五)判斷第三人侵害房屋時承租人能否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的標準。承租人出租房屋後,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到上述權利時,承租人可以基於租賃權請求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但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基於所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雖然,這兩種不同的權利有各自的範圍。但從實際行使的角度來看,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權利與房屋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時會發生重疊。因此,如何行使和協調雙方的權利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認為雙方權利的行使應堅持以下原則:如果其中壹方行使權利,另壹方可以加入已經主張權利的壹方,但不能單獨主張這部分權利。同時,由於所有權人的權利與承租人的權利不壹致,應當各自主張,對方不能主張屬於對方的權利。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經營損失的,所有權人不能主張;同樣,當第三人侵害的權利只是所有權人的權利,而不是承租人的權利時,承租人不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未登記的租賃合同能否對抗房屋買賣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登記不影響“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租賃合同可以與之競爭。有人認為不登記就不能對抗買賣合同。這兩種觀點實際上代表了在這個問題上的兩種不同的價值觀。按照前者的觀點,房屋的買受人不能以不知道租賃合同的存在為由主張承租人轉讓,但買受人仍可以出賣人未告知為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或者要求出賣人承擔其他責任。承租人和買方都有補救措施。但其價值判斷傾向於維持租賃合同現狀以加強對承租人的保護,但對買方而言,交易風險可能增加,交易安全會受到影響;按照後壹種觀點,承租人不能用未登記的租賃合同對抗買受人,只能轉讓,轉讓後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其權益也能得到法律保護。其價值判斷傾向於維護買賣交易的安全,對租賃權的“物權”效力進行壹定的限制。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 *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