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內固有的基礎設施設備,如墻體開裂、水管爆裂、非人為原因或設計不合理造成的水堵塞、吊頂破損、門變形、非人為原因造成的門窗玻璃丟失等,屬於房東維修;
2、其他電氣設備,進入前雙方應到場檢查其完好情況,確保正常使用,並與租戶簽訂交接清單,租戶同意以後維修;
3、承租人在投入使用後壹個月內因非人為原因損壞的,由房東修復;
4、租房裏的設備也屬於服務範圍,要有壹定的保養期和保修期。
5、為保證房屋在租期內始終處於安全適用狀態,租期內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雙方約定。
6、其他壹些需要維修的租客可以和房東協商。
房屋租賃註意事項:
1、承租房屋家電、家具清點好;
2、認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物業雜費等合同附件寫清楚。
綜上所述,租賃房屋維修責任壹般由出租人負責,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應當由承租人承擔,但是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壹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