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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可以建租賃房了嗎?

今年是大規模推進租賃住房建設的第壹年。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部近日聯合發文,探索在北京、上海、南京等13個城市,試點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住房,為住房租賃市場增加新供給。

13城試點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住房

13個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廈門、武漢、合肥、鄭州、廣州、佛山、肇慶、沈陽、成都,預計在2020年底試點結束前,探索出壹批可復制可推廣的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住房改革成果。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長陳國慶:“核心的目標是切實增加住房緊張的城市,特別是特大和超大城市的住房供給,有效地緩解住房的供需矛盾。”

租賃住房建成後,土地性質保持不變,依然為村集體所有。值得註意的是,耕地等農用地不在試點範圍內。

國土部表示,對於租賃建房的建設,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

不能與“小產權房”混為壹談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農村公益性公***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國土資源部表示,此次試點拓展了集體土地用途,將為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拓寬增收渠道。

國土資源部同時強調,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和違法建設的所謂“小產權房”不能混為壹談。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長陳國慶:“這次試點的租賃住房建設,符合規劃、依法審批,有不動產登記作保護,同時只租不售。而過去所說的小產權房,無論在用地上、規劃上、還是建設銷售上,都不受法律保護。 ”

“集體土地建租賃房”有何意義?

事實上,今年以來,租賃住房在住房供應中扮演著愈發重要的角色。

今年七月,住建部等9部門曾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此次,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的試點的開展,會給房地產市場帶來哪些影響?

第壹,“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是中國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革,意味著以後“土地改革有巨大的空間”。

第二,這意味著政府向社會大規模轉移土地紅利,這是非常值得稱贊。

第三,這意味著壹大批低成本土地入市,由此產生壹大批低成本房屋,對於抑制高房價、高租金將產生巨大作用。

第四,大城市郊區農村戶口價值大增,將產生壹大批新富階層。這些農民將成為大批租賃租房的股東,長期享受土地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