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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初審壹年的標準

公租房壹年初審的標準為租住公租房的家庭,租賃期內遵守市級公租房租賃合同的家庭。租賃合同到期前三個月,由經營單位出具《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到期通知書》。承租家庭應當在通知書上填寫續租意見,申請續租。續租起始日為當前租賃合同到期次月的1天,期限為兩年。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家庭,由區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的通知書,並告知理由。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時退出租賃房屋:

1.租賃期間的違約行為尚未得到糾正。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包括將房屋出租、轉租給他人,或者擅自與他人變更出租房屋;擅自改變房屋的居住用途、原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並拒絕按照甲方要求恢復原狀的;在房屋內從事非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閑置房屋6個月以上的;未付租金累計6個月,經催告仍未支付;

2.符合續租條件但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

3.申請續租,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且確需繼續租賃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業務單位可按規定為其安排搬遷期限,搬遷期限為1年。搬遷期間的租金按當時的租金標準確定,搬遷期滿應自行退出租賃房屋。搬遷期只有1次。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公有* * *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壹)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和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