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出租房屋需要登記,不登記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件,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將房屋轉租的,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房屋租賃未登記的,對在主管部門限期內仍未登記的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房屋租賃不登記有處罰嗎?
1.不登記房屋租賃是要罰款的。不登記房屋租賃是要罰款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三、房屋租賃登記有什麽用?
1,審查
(1)檢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條件;
(2)審查租賃對象是否允許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
(3)審查租賃合同是否完備,租賃期限是否確定,租賃物的修繕責任等。;
(4)審查租賃行為是否符合國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2.管理角色
房地產管理部門通過登記實現備案,即所有法律材料都歸檔管理,起到了四個作用:
(1)是明確租賃雙方的法律行為;
(2)是了解和掌握租賃市場的基本情況;
(三)監督租賃雙方的法律行為;
(4)為調解房屋租賃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規範和引導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4、維持秩序的作用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有利於規範房屋租賃市場,保障社會穩定。據有關部門對部分城市社會治安的調查分析,近年來城市的刑事案件70%以上與“租房”有關。因此,加強房屋租賃的規範化管理,將使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責、權、利得以明確,有效防止出租房屋的違法使用,有利於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不登記房屋租賃是要罰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