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引導、自主經營、市場服務和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州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
(三)制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指導性示範文本;
(四)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制定並實施自律規範;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接受業主委員會備案;
(三)接受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以協議方式批準聘用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四)根據政府指導價核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
(五)管理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審核、評價、評分、結果申報、公示和應用;
(七)受理和處理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投訴;
(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進行培訓;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州、縣市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民政、消防、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統籌規劃、協調和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立並落實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應急管理等工作機制;
(二)指導、協助、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籌備、變更和日常運作,接受業主委員會備案;
(三)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矛盾和糾紛;
(四)協調和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區和安置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
(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采取財產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期間,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實施相應級別的響應。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日常溝通協商機制,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矛盾糾紛,指導業主委員會規範運作。第七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自律規範,調解糾紛,組織培訓,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行業協會。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第八條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業主。所有權人身份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為依據。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為其執行機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實施管理。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壹)向業主交付的物業建築面積超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的50%;
(二)自該房屋交付給第壹所有人之日起已滿二年;
(三)由占全體業主30%以上的業主提議。
建設單位應當自條件具備之日起60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建設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30%以上專有部分的業主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書面請求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在30日內提交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資料,建設單位不得拒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