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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公租房怎麽申請

法律客觀: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法律主觀:

本人及配偶在蘭州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職工必須在中心開戶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具體辦理方法和相關要求如下:1、提取範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2、申請資料:A、租住公***租賃住房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憑證、繳納租金票據,租賃合同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B、租賃商品房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我市房管部門出具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當年內有效)、結婚證、配偶身份證(提取職工為單身的,提供單身證明)。3、提取時限:租賃公***租賃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內每年提取壹次;租賃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的當年辦理提取,每年提取壹次。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並計算,在賬戶余額允許的情況下,租賃公***租賃住房的,當年累計提取額不超過全年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租賃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額為職工本人和配偶當年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5、無房證明的再確認:申請人持蘭州市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辦理租賃商品房提取業務的,前臺工作人員應對該無房證明進行再確認,通過用職工本人和配偶身份證號碼在中心貸款、提取和備案系統中進行檢索的方式,確認申請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有房記錄,無有房記錄的予以辦理;有有房記錄的,不予辦理;有有房記錄,但申請人申明已經轉讓或者因其他原因發生財產分割或轉移導致申請人實際已經無房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轉讓資料,進壹步確認無房的事實後再予辦理。因購房職工將所購單位房屋退回單位重新分配導致有關備案、提取和貸款信息無效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單位出具的退房證明後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