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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居住證租房合同怎麽寫

法律分析:居住證租房合同可以寫明租客和房東的姓名信息;房屋的位置信息;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裝修的約定;轉租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由四部分組成:首部、正文、尾部、附件。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壹、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別、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等;二、合同雙方就標的物、事項所達成的有關事宜的壹致約定;三、合同標的物具體信息,如位置、大小、編號等;四、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方式、期限;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免責條件;六、合同的變更與解除、解決爭議的辦法;七、合同的份數;八、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