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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需要簽新的租賃合同嗎?

續租需要新的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不續簽合同,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無限期。不定期租賃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租賃和續租中的註意事項

1.續租時,提前壹個月通知出租人,避免對方提前掛牌,承租人有優先續租權。

2.重新簽訂續租合同。如果房東提出租金逐年上漲的條款,那就看清市場漲幅,把租金漲幅控制在壹個數字,防止房東以後再漲租金。房租漲幅可以參考市場價。

3.租賃期滿,承租人要求續租,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原租賃條件。原租金過低的,出租人將提高租金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合理的新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的,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原承租人同意這些法定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寫入新的條件,將原到期期限變更為新的約定期限,並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

新租賃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對方合法權益時,都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辦理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抵押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和使用的,或者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拒交或違約)的,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要求違約人支付相關費用,賠償損失的合法權益。

4.租賃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繼續按照原租賃支付租金並為其所接受的,視為租賃關系的繼續,是不定期租賃關系。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

5.租賃期滿後,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繼續租賃房屋,且未訂立續租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確實找不到房子的,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子搬家的時間,並酌情延長租賃期限。承租人也應按期騰退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不按期騰空房屋,出租人有權在合理範圍內提高租金。承租人有房要搬,拒不騰退時,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並責令其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