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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屋沒到期,出租人因欠債房屋被法院拍賣,我的租期合同還有效嗎?謝謝!

合同法上有“買賣不破租賃”,即使房屋易手了,租賃合同還有效的,直到期滿。當然,如果出租人把房屋抵押給別人,還把抵押出去的情況告訴,那就後果自負。

法律分析

 房屋被查封後,壹般不能對外出租了。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買賣不破租賃。租賃關系在先,買賣關系在後,並且承租人是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撤銷租賃關系。相反,還要考慮拍賣之前,有沒有告知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可以反過來告拍賣公司。如果原租房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間還沒有到期的,新房東無權要求原承租人搬離,法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原協議應當繼續履行。若是租賃合同中未有續簽的規定,原則上雙方都可以選擇不續簽,壹般是沒有什麽補償的;若是合同中有續簽的規定,壹方不按合同約定續簽的話,另壹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要求賠償的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沒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壹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裏扣除。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壹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依據事實輕重,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10%作為違約金。承租人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壹日,出租人有權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壹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