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
3、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予以公示;
5、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