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四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和張榜公布,並將申報和核實結果報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的面積和租金;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