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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泉州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校:

現將《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

壹、為規範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3.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制定《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統壹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監督指導各縣(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補償政策,制定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

四、縣(市、區)發展改革、公安、審計、財政、城鄉規劃、土地、行政執法等部門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等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含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作為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通過公開招標向有能力承擔相應工作的組織或中介機構購買服務,承擔房屋征收法律服務、摸底調查、勞務服務等具體工作。

六、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熟悉房屋征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其他業務知識,應當參加房屋征收業務培訓考試。

七、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依法實行信息公開,鼓勵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和使用。

第二章征收決定

八、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組織項目成本測算,確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按時到位,確保被征收人獲得合法、合理、及時、公平的補償。

房屋征收費用估算包含在工程估算中。其中,被征收房屋的拆遷回收殘值計入征收成本,壹並結算。根據成本測算,中心城區房屋征收項目將逐步實行“總量控制、責任歸所有”制度。

九、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經論證,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征收範圍並予以公布。

十、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方案及方案論證意見等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將論證後的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和房屋征收信息平臺上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或者房屋所在地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書面提交。

十壹、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和房屋征收信息平臺上及時公布。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居委會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十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住建、城鄉規劃、行政執法、法制、綜治、信訪、街道辦事處(鄉鎮)等部門成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小組,或者委托專門機構征求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群眾意見,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專家評估論證。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500戶以上(含500戶)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3.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並存入房屋征收部門指定的賬戶,專款專用。

1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發布房屋征收公告,組織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未登記產權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房屋征收範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社區居委會應當組織人員協助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及時向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登記結果。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十五、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的調查登記工作,如實陳述被征收房屋的權屬情況,並提供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被征收人拒絕如實陳述或者提供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文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檔案部門調取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文件。各級檔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出示相關證明材料。沒有記載權屬信息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對未登記的房屋進行認定和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被征收人承擔。

被征收人拒絕配合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登記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不予獎勵。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六、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項目決定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泉州開發區)應當成立未登記房屋調查認定工作小組,由行政執法、國土、住建、城鄉規劃、工商、稅務、街道辦事處(鎮)、社區等部門組成,負責未登記房屋的調查認定工作。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原則上不予補償。

十七、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範圍和房屋征收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房屋征收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章補償

十八、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布征收範圍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和基本信息,並告知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

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采取隨機或者投票方式確定。如果是隨機方式確定的,可以在搖號和抽簽中任選其壹。參與投票或隨機抽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采用投票方式確定的,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數過半數,多數決定為半數以上投票人選擇同壹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隨機或者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開選定前5日,在征收範圍內公布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遴選時,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代表可以到場監督。

十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壹批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

二十、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在收到復核結果後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費參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征收評估費標準執行。

二十壹、房屋征收與補償應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權契據或房屋所有權契據為依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和搬遷交付順序選擇房屋,並按照規定結清差價。

因城市規劃調整,確實無法對被征收企業的經營場所進行產權調換的,給予貨幣補償。

二十二、推進房屋征收貨幣化。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政策,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二十三、產權調換房屋應提前規劃,按期建設,符合國家和省房屋設計標準,水、電等配套設施齊全,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產權調換房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泉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安置房建設可采取政府統壹建設或回購的方式,由市財政出資建設房屋征收項目,剩余安置房由政府統籌安排用於其他房屋征收項目的安置或周轉。

二十四、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訂立。被征收房屋與承租人之間存在租賃關系的,被征收人應當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承租人自行協商被征收房屋的騰空搬遷事宜。

二十五、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原則提供住房保障:

(壹)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人的申請,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安置。產權調換房屋增加的面積,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支付差額。

二十六、因房屋征收需要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有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過渡期不得超過3年。簽訂協議並在簽約期內搬遷的,過渡期自簽約期結束之日起計算。超過協議簽訂期限搬遷的,過渡期從搬遷之日起計算。過渡期間,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但已提供周轉用房的房屋除外;除不可抗力外,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並向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安置期間,臨時安置費標準調整的,從調整的當月起,按照調整後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各區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的具體標準(包括最低和最高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統壹制定。縣(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的具體標準(包括最低和最高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二十七、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可由被征收人選擇下列標準之壹進行補償:

(壹)按生產經營者近三年的年均凈利潤計算。生產經營期不足3年的,按實際生產經營期的年平均凈利潤確定。凈利潤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後利潤額證明材料確定;稅務部門無法出具證明的,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確定。

(二)根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位置,按照每平方米被征收非住宅建築面積的標準,分地段、分檔次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分類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自房屋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二十八、實行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的損失補償期限應當按照實際停產停業期限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

29.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房屋征收部門在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書面通知被征收人進行最後壹次協商。協商通知應當載明協商的時間和地點。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拆遷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

三十、補償決定作出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並附補償金額和專用賬戶存儲的賬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被征收人仍不服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由市、縣級房屋征收部門統壹監管。

三十壹、市、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公示欄和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公布期限至房屋征收項目結束。

三十二、房屋征收項目結束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整理全部房屋征收檔案,並及時移交市、縣政府檔案部門統壹保存。

三十三、審計機關應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被征收房屋分戶補償公布後,會有群眾舉報。有舉報的,經舉報部門核實確實違反項目補償安置標準的,由舉報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三十四、本暫行規定今後與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發布的規定或辦法不壹致的,從其規定。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

三十五、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5月4日65438號令發布的《泉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本暫行規定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本規定實施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適用本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