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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每壹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壹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壹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壹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壹)、(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準、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貨幣補貼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