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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

海口公積金提取條件

1.繳存職工家庭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繳存職工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在實際工作地無自有住房和配偶自有住房,且繳存職工實際租住本省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2.職工租房的,自無房證明出具之日起追溯壹年的租房有效期內,租房月數和連續繳存條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職工繳存地在有效期內未發生變化的,認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地為其租住地,實際租房月數不得超過繳存月數。

(2)員工在有效期內繳存地發生變化的,按照繳存地確定租住地,實際租房月數不得超過租住地繳存月數;當月在兩個及以上市縣同時繳存,導致新增繳存地的,仍按原連續繳存地確定租房條件,不考慮新增繳存地。

(3)職工在有效期內停發工資的,停發工資期間的租住地應當確定為停發工資前的連續繳存地,停發工資的月數可以計入實際租住月數。

(4)辦理退租業務需要員工連續足額繳費3個月的前提條件,是指員工在申請退租時,每月連續繳費3個月的繳存行為。還款不認定為連續存款。

3.追溯至無房證明出具之日起壹年的出租房屋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0800元。

4.退租原則上每年辦理壹次。

政策來源: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