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主要工作城市不擁有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賃費用,可以按照下列標準定額扣除: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除第壹項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個人所得稅退稅是指上壹年度全部收入計入綜合所得稅並扣除專屬附加扣除後的退稅費用。申請後,國家會將退稅金額退還到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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