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費,標準如下:
壹、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菜地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以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為基準?六次計算;
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如果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搬遷重建,原來的宅基地不是嗎?再次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常年經濟樹可以搬嗎?植物,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電力、廣播、通訊設施及其他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貼
1.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征地前壹畝以上的地方,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是該耕地已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被征地單位,每征用壹畝耕地進行安置?補貼按年產值的四倍計算。人均每增加0.1畝耕地,安置補助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是?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4.依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為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除外?支付給本人的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協商處理,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用於生產和安排剩余勞動力及不能就業人員就業的生活補貼。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分開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