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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房屋,或者不取決於租賃房屋的性質。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仍未在期限內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