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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廉租房

申請廉租房需要滿足壹定條件:1,具有成都市非農業常住戶口(含非農業城鎮集體戶口);2.上壹年度家庭月平均收入低於1.260元(含);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家庭、市級以上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家庭、“三屬”家庭上壹年收入低於45000元(含)的;3、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4.家庭平均財產低於5萬元(含);5 .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住房保障資格)。已租住公租房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可申請成都市廉租住房。法律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收入證明;(二)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無異議或者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經審查,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