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所以租客如果想續租,就要提前簽合同,否則就要盡早找新房,以免無處落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