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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共租賃住房銷售

重慶公租房可以購買但沒有產權證,不能出售給個人。

根據渝府發[2010]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該辦法至今有效。

第壹,關於產權證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歸政府指定機構所有。

第二,關於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承租人可選擇在租賃期滿5年後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成本為基礎,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選擇壹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壹次性支付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交面積按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購房人應當與產權人或者受托人書面簽訂買賣合同,明確支付價款、支付方式、修繕責任及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在支付全款後到房屋土地權屬部門登記。

第三,關於出售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四條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租、轉讓、贈與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六條購買人以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地的其他住房,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抵押的,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