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償還購買和建造自住住房的貸款本息;?
出租自住住房,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的;?
退休了;?
出國定居;?
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概要:《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