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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維護城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武漢市房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和建制鎮房屋的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從事經營活動,或以房屋與他人合作從事經營活動以及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按規定將承租房屋轉租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築,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出租的,亦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遵循自願、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所屬房屋租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房管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房屋權屬有爭議或無合法權屬證件的;

(二)經鑒定確認不能保證居住或使用安全的;

(三)未經房屋所有人同意,或***同***有房屋未取得***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按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將要拆除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結構、面積、裝飾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轉租的約定;

(七)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使用統壹的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第八條 房屋租金分為標準租金和協議租金。標準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統壹制定,協議租金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

出租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公有住宅、非住宅用房及單位自管住宅用房,執行標準租金。

出租其他房屋和轉租前款規定的房屋,可以實行協議租金。第九條 實行協議租金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房管機構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第十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提交下列證件:

(壹)房屋權屬證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證件或資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還應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房屋的證明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出租***同***有的房屋,還應提交其他***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第十壹條 房管機構應在收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申請之日起7日內審查完畢,並對審查合格的發給《房屋租賃證》。

出租房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還須按《武漢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辦理有關手續。

《房屋租賃證》每年驗審壹次。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應如實申報租金(申報的租金明顯偏低的,以房管機構評估的租金為基數),並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第十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應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繳國家。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

將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的剩余使用年限。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達成續租協議的,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壹方當事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應征得另壹方當事人同意。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承租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約定。

私房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