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屋用於生產的,歸集到車間經費中,再分攤到生產產品的成本中;
2.用於辦公的,計入管理費用,用於銷售產品的,計入營業費用。屬於辦公用的是管理費用。屬於生產的是制造成本。
3.業務支出用。銷售費用用於銷售。
簽訂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對租賃標的物的約定不明確,尤其是租賃房屋數量(合同約定的租賃面積和實際租賃面積)的誤差,決定了租金會少退不補。)和質量(房屋租賃前後的情況決定了房屋交付前後的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引起的糾紛;
2.租賃房屋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人超負荷、掠奪式使用租賃房屋,導致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合理使用。
3.對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和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解除時押金退還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