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照《關於實施細則的若幹意見的通知》第九條規定的精神,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舍友:
1.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婚姻關系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的,即使居住不滿壹年,也視為同壹人。但在獲得拆遷補償後,他壹般無權主張本市其他公房的拆遷補償份額。
2、壹般情況下,沒有本市常住戶口,到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因結婚而居住在被拆遷公房滿五年的,也可以作為同壹人,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根據最新的市政府61號文件,結婚2年以上的外地戶口可以落戶。)
3、在拆遷公房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難等原因,居住在出租房內,且外地未取得福利分房的。
4、房屋拆遷,因服兵役、上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遷公房,且在本市其他地方無福利住房的。
5.出生時戶口被報在被拆遷公房的未成年人,應列為共同居住人,但戶口非因出生的,只能考慮在內。對居住在公房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可以考慮適當的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