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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上海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麽程序?

法律分析:1。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或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的居(農)戶應提交該居(屋)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租住房屋的還應提交合法的租住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申請人實際暫住地址不壹致的,戶(屋)主應當註明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需要集體辦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暫住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清單;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提交暫住旅館業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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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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