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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延辦理房產證怎麽辦?

石家莊市卓達房地產中苑小區韓先生於2000年購買卓達集團開發的中苑玫瑰園小區商品房壹處,2000年底入住,2001年交齊了13300元的辦房產證款,並於2006年4月交足了購房貸款,但開發商尚未給其辦理房產證.開發商稱現在房屋辦證款已經比原來多付3000元,讓韓先生自己補足這筆費用.韓先生問,這筆多出來的費用應該由誰負擔.據韓先生講,開發商在當初通知業主統壹辦理房產證時,並沒有通知到他.

律師認為,未給韓先生辦理房產證的責任在開發商.業主交納了辦證款,就證明他有辦理房產證的意願,由於開發商未通知到韓先生導致房產證不能辦下來,以及辦證增費的法律責任在開發商.開發商應當補足這筆增加的辦證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產證逾期辦理的,開發商應當給付業主所交房款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的違約金,現在的標準是每日按萬分之二點壹計算.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8-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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