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壹條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租憑物的保管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