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對象的條件及認定
(壹)壹般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的條件
1、戶口。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軍隊轉業、退伍安置條件的人員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離異或喪偶的單親家庭)。
2、住房。取得《長沙市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3、收入。取得《長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含《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和《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關於落戶時間的認定
1、落戶時間以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資料記載的遷入時間為準。
2、原戶籍在長沙市城區以外,因在本市攻讀大中專以上學歷將戶口遷入本市且畢業後落戶本市的,其落戶時間可從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之日起計算。戶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體戶籍證明。
3、因工作調動、讀書或勞動教養、服刑,戶口遷出本市後又遷回本市的,戶籍登記時間可連續計算。
(三)關於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的認定
1、無房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市無房屋產權登記記錄(含已核發房屋產權所有權證和已進行房屋產權預告登記房屋)且無事實擁有房屋(含實際擁有房屋產權但暫未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和未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房屋)。
(2)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過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後,戶籍從外地遷入長沙市城區的,應提供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部門出具的無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證明。
2、住房困難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
(2)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過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後,戶籍從外地遷入長沙市城區的,應提供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部門出具的住房狀況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證明。
(四)關於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認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認定以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出具的《長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為準。
長沙市城市低保家庭憑有效的《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低收入家庭憑有效的《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可以直接認定,不再另行進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
棚戶區、片區改造等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的私有房屋被征收(拆遷)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進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
(五)關於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認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認定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進行認定。
2、持有我市非農業戶口,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且***同生活的以下人員,可計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與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且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與兄、姐***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經區級以上公安部門認定的長期***同生活的成員。
3、申請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雖不在市區,可計入家庭人口。
4、現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家庭成員,屬下列情況之壹的,可計入家庭人口:
(1)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讀學生。
(2)未婚的現役軍人。
(3)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人員。
5、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歸屬,以離婚時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為準;子女已滿18周歲的,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為準。
6、壹個家庭只能同時享受壹種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過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員,不能計算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六)棚戶區、片區改造等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拆遷戶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其申請條件按《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長政函〔2009〕40號)規定執行。
因此,符合以上規定的,即可申請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