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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晚上猝死,房東負責嗎?

法律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房東未告知租客,導致租客死亡。這種情況下,樓主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出租房屋前,房東需要對出租房屋及設施進行維護、維修和管理,以保證租客的安全。

(2)承租人非法使用出租房屋內的部分設備,造成自己死亡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比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房東列明出租房屋內部分設備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隱患,但承租人不聽勸阻,私自使用設備,造成人身安全損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

(3)另壹種情況,房東和房客都需要承擔責任。比如有的老房子年久失修,租客沒有及時告知房東危險,房東沒有及時維修,導致租客死亡,房東和租客要共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壹條因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死亡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衍生問題:

租客和房東發生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處理?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解決,解決方式不同,相關部門也不同。

1.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租賃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和解,消除糾紛的壹種方法和活動。在我國,基層群眾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特別是對事實和責任不清的租賃糾紛。

2.仲裁。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糾紛。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願或不願調解,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活動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遠大於調解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