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二十壹條申領居住證,證件工本費全免。換發和補發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落戶條件,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