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廉租住房;
(四)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05%;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連續失業2年以上的;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壹)、(二)項情形的,應當在管委會規定的時間內提取。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或者轉移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壹)退休或享受社會養老保險;
(二)已經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依法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不允許退出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的,管理中心應當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