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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出租房屋新政:超過12平米的起居室可隔斷出租

5月1日起,《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5章31條,在出租房屋居住面積和人數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設備配備、電動車集中充電停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出租人應當以壹間設有外墻窗戶的臥室、起居室(廳)(以下統稱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 臥室和使用面積不滿12平方米的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使用面積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壹間居室出租。

起居室(廳)允許隔斷出租的,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後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需要註意的是,《條例》指明,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的除外。

《條例》同時明確,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出租的每間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 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但是,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條例》明確了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6種情況:1.屬於違法建築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經依法鑒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用於居住的; 4.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5.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其他情形。

在消防安全要求上,《條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 窗戶和陽臺確需安裝金屬柵欄等設施的,應當能從內部易於開啟,不得影響逃生疏散和滅火救援; 僅設有壹部疏散樓梯的居民自建低層、多層出租房屋,應當在二層以上的每層設有外墻窗戶的部位至少設置壹部用於公***逃生的軟梯; 三層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層出租房屋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結構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金屬樓梯等。

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的每間居室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手電筒。 房屋出租給兩戶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房屋內配置至少兩具3公斤以上的幹粉滅火器或者相應量的其他滅火器。 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在公***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並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 《條例》鼓勵出租人為居住在高層的承租人配備自救呼吸器。

隨著上述《條例》的正式實施,2008年3月3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蘇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